設立法源

不動產估價師法於89年10月4日公布,該法第22條規定:「不動產估價師領得開業證書後,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不動產估價師公會,不得執行業務。」明訂「業必歸會」之精神。另該法第23條前段規定:「直轄市或縣(市)不動產估價師公會,以在該區域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15人以上發起組織之。」故本會乃依據前述規定,於93年3月6日成立,中部地區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前加入本會,方能符合需依法加入公會之規定。


管轄範圍

  • 苗栗縣 Miaoli
  • 台中市 Taichung
    台中市公會
  • 彰化縣 Changhua
  • 南投縣 Nantou
  • 雲林縣 Yunlin
    雲林辦事處

業必歸會

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2條明訂「業必歸會」之精神,另該法第23條規定:「直轄市或縣(市)不動產估價師公會,以在該區或內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15人以上發起組織之:其不滿15人者,得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(市)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。」故中部地區(苗栗縣、台中市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雲林縣)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前加入本會,方能符合需依法加入公會之規定。